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书载明的有效期内提起上诉。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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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调查认定的情形有:交通事故事实不清楚;交通事故主要证据不足;交通事故适用法律错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公平;交通事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的情形如下:事实不清楚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责任划分不公正的;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会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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