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和选民名单核对工作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公布投票选举日期和地点。选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区、县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投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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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证,是指选民享有选举权,并具有参加选举活动的行为能力的证明书。选民凭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由选举机构对选民进行资格审査后发给选民,写明选民的姓名。
选民证写名字。选民是按选区进行登记的,经登记确认的选民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选民证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须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内容。在选举日,选民凭证进入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领取选票。选民证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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