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抚恤金和死者的兄弟姐妹没有直接关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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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间适用“扶养”而非“抚养”。 民法典规定,父母死亡,有负担能力的姐姐对于未成年的妹妹有扶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余力)。若义务人履行了扶养义务,不会影响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则表明其具有负担能力。 姐姐对妹妹的扶养义务是具有一定前提条件的,这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具有一定的区别,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
兄弟姐妹之间适用“扶养”而非“抚养”。 民法典规定,父母死亡,有负担能力的姐姐对于未成年的妹妹有扶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余力)。若义务人履行了扶养义务,不会影响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则表明其具有负担能力。 姐姐对妹妹的扶养义务是具有一定前提条件的,这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具有一定的区别,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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