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对于工伤工资并没有规定,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不变,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以确定不同的工资。 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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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法》没有规定赔偿,按《社会保险法》应当分以下情形赔偿: 一、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2、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向用人单位追偿。 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赔偿中的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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