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关于对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安置,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国家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实施,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原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不变,就能够基本上保证员工利益不受侵犯。所以,贵公司应加强宣传,取得他们的理解。说明若不重签,社保将无法办理。 在重新签合同时,将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基本上除变更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原企业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除严重违纪之外,则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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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是出于以下原因: 1、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2、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 3、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免除自己的责任;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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