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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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可以拘留人的情况为: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 3、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4、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等。
我国的强制措施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在以下七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进行先行拘留: 第一种,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第二种,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第三种,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第四种,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第五种,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第六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第七种,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此,流窜作案是指行为人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又逃至其他市县继续作案的情形;作案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情况下,构成多次作案;两人以上共同作案构成团伙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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