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管理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实时检查、更新和分析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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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部门作为农业生产环节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一是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他们对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认识,提高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意识、能力和责任。二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管,防止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流入市场。三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对于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要依法进行查处。
1、审批。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批准。 2、核准。采购人依法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3、投诉处理。质疑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后,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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