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 (1)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2)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3)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首先医疗机构应当负有及时抢救的义务,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生命与健康,减少交通事故损失,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显得非常重要。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抢救病人,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是其根本职责,不能因抢救费用的问题而延误救治;其次保险公司负有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对于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其性质属于先行支付;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义务,所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是有关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从所收取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用于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病员的资金。为了及时抢救受伤人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减少社会矛盾,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已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如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则先行垫付超过限额的部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先行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在垫付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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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费用承担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这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有之义。在保险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是以责任限额为限,法律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所应当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另外,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外,还购买了承保交通事故责任的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二是,先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再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实践中处理交通事故时,经常发生对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或者有的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甚至肇事后逃逸,导致抢救费用无法解决的情形。为了及时抢救受伤人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减少社会矛盾,对于这些情形,法律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这里的“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主要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已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如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则先行垫付超过限额的部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先行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在垫付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支出的抢救费用为限。如果肇事者将抢救费用支付给了受害人,则该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受害人返还其所支付的抢救费用。另外,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追偿权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其亲属也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如提供相应的票据、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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