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管辖——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有12个罪名。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有34个罪名。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侦查。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虐待被监管人案;⑥报复陷害案;⑦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②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③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④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编、第五编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管辖——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三、刑事案件管辖——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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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
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有利于收集和核实证据,查明有关案件情况,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刑事案件。但是,有的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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