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1.关于精神赔偿金的一般标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标准,系国家针对行政权或者司法权致使公民精神损害支付赔偿金的标准,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以及国家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理论上有三种不同的赔偿标准,即惩罚性标准、补偿性标准、抚慰性标准。惩罚性标准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不但要承担受害人的损失,同时要因侵权行为而承担惩罚性的费用。如在美国的亚拉巴马州,对死亡损害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补偿性标准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相当。例如美国联邦行政赔偿采用的补偿性标准。抚慰性标准是赔偿义务机关不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给予完全充分的救济,只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赔偿,立法奉行何种赔偿标准乃考虑国家的经济偿付能力、法治发展状况等因素来决断。《草案》第三十四条所谓“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标准是什么,讳莫如深。结合我国的立法及现实状况,本文认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标准宜定为抚慰性标准,主要理由是: (1)多我国现实考虑,国家赔偿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尚属首次纳入法律草案,标准定得太高政府无法承受。况且,人们对赔偿金额的合理期待也应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取向,与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政府财政能力虽然已有大幅提升,但是我国人口基数大,各地财政存在较大差异,在实施精神赔偿金的初期不宜将标准定得太高。 (2)抚慰性标准符合立法意图。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说明中指出:“国家赔偿的标准和方式,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的:第一,要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的弥补。第二,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的状况。第三,便于计算,简便易行”,“适当弥补”,而非“实际弥补”,表明我国国家赔偿所采用的一般标准是抚慰性标准。立法当初作出此种选择主要是基于我国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能力负担的考虑⑥。此次修改《草案》并未对人身权方面的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改动,也就暗含了新的赔偿类型(精神赔偿损害)标准应采行与原来一致的标准。而《草案》第三十四条使用“精神抚慰金”这样的表述,从字义上也表明起草者的意将精神损害标准定位为抚慰性标准。 (3)从实践量化及操作便利角度看,目前宜采用抚慰性标准。因为精神损害的性质决定了,精神损害是无法用金钱精确计量,补偿性标准就不宜适用。草案三十四条将金钱赔偿金适于于“严重后果”范围,理论上虽未排除适用惩罚性标准,但采取惩罚性标准的条件并不现实。 2.精神赔偿金的具体量化标准精神赔偿金的具体量化标准是指精神损害金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中的“相应”应作何解释,具体量化标准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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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酌定;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国家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是: 1、赔偿义务机关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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