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亦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由于潜在的危险性较大,对学生负有严格的安全管理义务。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在校园伤害案中占有很大比例。由于这类事故的加害人为另一学生,学校大多认为其不应为这类事故“埋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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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交替不会影响毕业证。工学交替指的是学生到校后进行学前教育及军训,凡符合企业用工人员的招聘要求,年满16周岁的同学,先到企业实习一个学期,然后再回学校上一个学明课程。若届时未满16周岁者,先在学校上课一学期并缴纳学习保证金,在第二学期再到企业实习。如此交替到毕业,在企业的时间里,也派老师到企业给学生上课辅导.在这过程中,学生在校内以受教育者的身份,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参与各种以理论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活动,在校外根据市场的需求以职业人"的身份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联的实际工作。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同时提高学校教育对社会需求的话应能力。
学生若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且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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