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二)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四)乞讨、拾荒、卖艺、躺卧、踩踏坐席;(五)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六)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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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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