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一)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二)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三)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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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不随女方生活而可随父亲生活的例外情形有: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离婚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方式:由当事人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交由所在村(居、社区)审核并签署意见,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当事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以及本人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户口簿等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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