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条件有:一是已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二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上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但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涉及政治性、外交性的情况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其第18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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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条件一是已经服刑一定的时间,二是有悔改的表现,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进行假释。
假释条件是: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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