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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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没有得到子女抚养权的,可以根据以下的情况申请变更: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抚养条件恶化并且已经没有能力再继续抚养的;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抚养条件更好并且是愿意承担抚养义务的;得到抚养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并且子女不愿意再与之生活的。
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有: 1、抚养一方因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抚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 3、抚养一方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行为。 4、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生活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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