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二、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分所,远郊区县交通支、大队车管站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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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抵押登记材料如下:车辆所有人二代身份证;借款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在抵押贷款期间内的车辆交强险和车辆商业险保单。
办理材料: 1、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需要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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