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应特别提示买受人,其二手房买卖未经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为防止出让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为侵害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2、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以《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为例,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3)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4)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上述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A、外国人;B、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C、港澳台地区居民;D、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3、登记的审核时限和权证的领取应告知当事人:按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领证时权利人(或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收据及受理时的收件收据(原件),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及《登记证明》。4、代办登记代办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手续,要取得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如果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按有关规定委托书还需公证。要认真审核上述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并在买卖合同签署后15日内及时办理。对原件要妥善保管,办理完毕要及时归还当事人,以免丢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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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形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产证、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 3、受理申请、核验材料; 4、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5、符合变更登记要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核发产权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下列情形应当办理: 1、买卖; 3、赠与; 4、继承、受遗赠; 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以房屋出资入股;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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