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一改过去人才的企业所有制,为用工单位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用人机制。它不仅减少了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而且为用工单位搭建了”集天下优才为我用”的平台,从而为用工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条件。这种用人方式尤其对新型的高科技公司最为有利。而且,对大型公司而言,只用不养,择优而用,可以使企业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佳配制。劳务派遣实行了用、管分离,人、编(编制)分离,从制度上切断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依附关系,“单位人”完全变成了“社会人”。单位可以获得选人用人自主权,人才可以获得弹性化工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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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仅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本单位能够自主履行的事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而且还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需要用工单位履行的事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并就用工单位履行这些事项的情况,对劳动者负责。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没有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能构成劳务派遣单位拒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正当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应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其后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劳务派遣协议的违约责任,进行追偿。4.劳务派遣单位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基本生活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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