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 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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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不包括加班费,用人单位在计算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收入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加班费不包括在经济补偿金里。该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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