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主要方式有: 相对集中组织实施和监管政府投资工程机构是娄底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城区道路建设中代表市政府履行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并组织城区道路工程的实施和监管,该公司董事长由政府领导担任,总经理由建设局长担任。 娄底市政府搬迁办(城南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相对集中组织实施和监管政府“南移”工程建设项目的临时性基建单位,代表政府履行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 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也代表政府履行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组织实施管区内的建设项目,以上基本形成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格局。 市级重点工程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上是事业单位型、项目法人型、政府部门型的管理方式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上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高潮的掀起,这些政府投资管理方式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 一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必然增加,尤其是临时型事业单位型等要组织基建班子,人头经费、行政经费、汽车费等相应的增加。 二是这种投资工程管理模式造成建用结合,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同体,政府工程的建设单位也是项目完工后的使用单位,因此,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必然导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投资饥饿症”难以遏制。 从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情况看,问题是严重的: 建设项目建设程序不合规的现象比较突出,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未公开招标;低水平重复建设,“三边”工程屡禁不止;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问题比较普遍;高估冒算,多付工程款的现象时有发生。12月,市审计局对娄底市环道工程新星北路南段审计时,发现仅完成土方工程量61617.5万立方米,而付给无资金的市轻纺公司工程款2577000元,按合同规定多付工程进度款147.7万元,而合同单价已高达19.1元/立方米土方。 由此可见,加强审计监督力度,严格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分离”运行规则,创建适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新型审计监督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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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各级相关部门应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审计监督的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主管人员。 审计监督的特征是: (1)独立性。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机关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的专职机关和专职人员,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2)对象的特定性。审计监督的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审计范围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3)目标是真实、合法、效益。真实是指有关经济活动是否客观存在,有关会议资料是否反映客观实际,有无虚假隐瞒的情况发生;合法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效益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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