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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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存在这种情况,需要回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写证明。在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前,登记结婚须单位或街道办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所以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要求不是太严格,如空白可默认为未婚;但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由于只要求结婚当事人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所以规定把关非常严格,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必须齐全有效,婚姻状况一栏不允许空白。
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本来就不是即时更新的,可以不改,婚姻状况以民政局的登记为准,并不是看户口本的。 1、未婚改已婚:请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 2、已婚改离异:请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 3、离异再改已婚:请带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再婚的结婚证,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变更。 所以要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要到民政局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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