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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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调资后补发以前数月的工资,与原来的月工资合并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该补缴的税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五千元后,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税的扣除为工资薪金所得减去五险一金再减去扣除数的差和适用税率相乘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工资税的起征点为五千元,运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为缴税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之积减去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为应发工资与四金和缴税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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