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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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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