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以无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是当事人在不能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 3、其他条件 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如: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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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夫妻需要解除婚姻的,需要离婚的可以进行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关系不因分居自动解除。分居并不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只是法院作为判定准予双方离婚与否的一个考虑因素,法院必须根据整个案情,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进行,不存在自动离婚。离婚必须通过向民政局登记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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