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3种,分别是: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这种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作岗位的不同要求来确定合同期限。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从事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工作的岗位。订立这种合同的职工一般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从事生产(工作),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等于一成不变,如果出现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也可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的时间约定为合同终止而达成的协议。它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是约定合同终止条件,而不是约定确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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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前者仍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范畴,后者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范畴,承揽人无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制度安排。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因季节性用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等原因,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签订该类合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不能设定试用期; (2)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符合法定情形时,劳动者仍可解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期限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例如双方签订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签订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合同,则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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