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原则 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作为财产保险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直接体现。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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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侵权损害进行赔偿的原则为全部赔偿原则,即对受害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全部进行赔偿的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包括: 一、全部赔偿原则: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损益相抵原则; 三、过失相抵原则:指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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