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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主要表述了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的行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行为的处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是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具体如下: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刑法的处罚内容具体如下: 1、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二、犯罪行为的特征具体如下: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是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一定是违反刑法规定而不是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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