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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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工伤保险理赔的办法:先申请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后,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获得鉴定结论,依法去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要及时支付赔偿。
办理工伤保险后根据工伤等级理赔。工伤等级分为十级,伤残严重程度从一级到十级依次降低,赔偿项目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误工费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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