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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全体股东同意; 2、企业原审批机关核准; 3、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4、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全部转让除外); 7、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转让程序如下: 1.交易双方进行洽谈、对拟进行交易事项进行初步确定。 2.通知各个股东股权转让的事实。 3.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承诺。 4.召集各股东,依照公司的章程进行表决。 5.受让方对转让方公司进行调查。 6.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7.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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