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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一般需准备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留存,另外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劳动仲裁委。 2、证明身份信息的材料。申请人为劳动者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牌(名片)、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企业邮箱、OA系统办公记录等材料及复印件。 4、其他材料。劳动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通常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 5、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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