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储存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和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所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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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条件如下: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需要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资质条件,满足条件可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文件、资料。发证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组织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后10日内办法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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