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沪劳保发(96)57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现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解释如下: 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三、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针对女职工在上海产假期间工资应当如何支付?,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