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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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子女的抚育费由夫妻双方协商给付,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育费还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抚育费给付的数额也有几种情况: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应当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以依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收入; 3.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是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的抚育费,主要按照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同时也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如果给付人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或三十的比例进行给付。如果给付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给付数额可以参照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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