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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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的;与子女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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