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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女儿在幼儿园期间被玻璃划伤,园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伤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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