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否则要有双方的合同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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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没有法律依据。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这是在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对于买家退款不退货的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卖家可以找买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买方收货后对货物质量不满要求退货退款,而卖方接受退货退款的要求。这就形成了一个约定。约定内容为买方将货物退还给卖方,卖方要退款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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