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该法中并未规定已到退休年龄不受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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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如果是对工伤认定的结果有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因为工伤认定的结果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但是如果对于工伤认定之后的工伤医疗费用等有争议的,则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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