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同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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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形下不予治安处罚: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或者是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法的等。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包括应给予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无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或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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