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是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部分; 3、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4、夫妻或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一般不得共同设立一份遗嘱; 5、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指定将财产遗留给受益人个人,而不归受益人夫妻共同所有; 6、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7、公证员将根据立遗嘱人的状况决定立遗嘱时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 8、不宜公开的遗嘱,立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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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立遗嘱人的身份认定;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应当提供遗嘱中处理财产的相关证明;公证员有义务通知。遗嘱人可以撤销和变更遗嘱。有几份遗嘱的,以最终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
遗嘱公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立遗嘱人的身份认定。 2、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应要求遗嘱人提供遗嘱中处理的个人财产的相关证明。 4、公证员应当有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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