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警方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还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第三方证人处于中立立场,其证言起着十要重要的作用。因案情不同,第三方证人不是必须,但是十分重要。以下是警方处理伤害案件时的取证要求,希望能给当事人有所提示。 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六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第二十六条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 (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 (二)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 (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办案单位应当将证据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建立证据保管室,妥善保管证据,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污染、丢失或者消磁,影响刑事诉讼和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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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管辖;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遗嘱公证一般是必须要有第三方证明人再次的。而前述的第三方证明人也就是公证处。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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