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下五种情况处,村委会强行征收个人土地是违法的,村民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也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 1、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者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 2,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冰冻期民的耕地和草地。 3,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当户中的成员有的迁出有的因死亡户口被注销时,该户中已无成员存在就是“绝户”,不能再成为承包主体与村委会保持合同关系,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收回另行发包。 4,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已分承包地。有的妇女在娘家这边有户口并分到了土地,但结婚后在婆家那边又取得了一份承包地,就拥有了两份承包地,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就有权收回承包地。 5,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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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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