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结论: 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以你的情况,可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并要求补足社保。如欲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要求支付1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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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的赔偿:用人单位用工后超过一年不签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双倍工资一般不超过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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