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遗失需重新领取的,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证明正文、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审核后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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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补办需要携带孩子父母的有效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院时结算清单到孩子出生的医院或者妇幼保健院进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医学出生证明补办流程如下: 1、父母带上相关的证件(包括父母的户口簿,结婚证明,身份证等)去宝宝出生医院开具出生证明; 2、去当地的妇幼保健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根据表格上面的要求进行填写; 4、将填好的表格和医院开好的证明一起拿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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