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物权,以楼顶为例,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这是因为:首先,楼顶不能脱离地基和顶层以下楼层而单独存在,它不仅是顶层的附属物,而是整栋楼的附属物,建设单位不可能将没有楼顶的房屋交给买受人;其次,楼顶平台上通常设有共用设施,如供水塔,这是整栋楼业主共用的财产;再次,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顶层楼板一般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顶层楼板以上的楼顶空间当然也应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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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主要是: 1、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作者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对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进行侵犯。
知识产权中的特殊标志的规定如下: 1、特殊标志一般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2、特殊标志的申请人一般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 3、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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