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以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都构成诈骗罪,并且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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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下: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确实打算偿还的,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诈骗,无意归还,以诈骗罪论处;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票据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为: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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