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应当辩识何谓商家“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针对经营虚假产品如何举证证明如何化解欺诈行为,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取证: 一、调查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审视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 三、观察当事人之间的配合情况; 四、关注当事人的出庭状况; 五、注意案件的审理期限; 六、留意案件的结案方式。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则可以证明虚假出资: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