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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布开庭; 2、核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身份; 3、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4、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5、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员的回避; 6、法庭调查阶段,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 7、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逐一进行质证。再由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8、法庭询问阶段,原被告之间可以互相发问,再由主审法官进行提问; 9、法庭辩论阶段,进行第二轮辩论; 10、陈述最后意见,如事实清楚的,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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