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八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及募捐款物,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小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如果想要了解辽宁省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内容,上面的内容可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