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遭到家庭暴力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及部门需求帮助:
(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如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妇联组织;
(2)所在单位的救助;
(3)国家机关的救助,指公安机关的救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