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
cc,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某市长江中路。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告08—270号《
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为工伤。
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兄系某龙华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7年6月4日17时20分许,原告之兄下班骑着摩托车回家至S103线155KM+50M处时不幸
发生交通事故,朱某之兄因此事故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之兄不符合
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2008年8月,原告
申请行政复议,9月16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复议决定。
原告认为,朱某之兄系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六)项之规定,朱某之兄之死亡应当
认定为工伤。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之兄朱某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为工伤。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
1、证据材料六份。
2、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一份(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